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荣与杨光宏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杨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3358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男,1937年10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光宏,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杨荣与被执行人杨光宏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雁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