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7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科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科,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阔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7895号原告庞科,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文明路与纬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五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阔,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庞科与被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阔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科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