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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积利与崔建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利,崔建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74号原告张积利,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徐宝民,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崔建树,男,199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法定代理人吴连燕,女,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积利诉被告崔建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积利撤回起诉。诉讼费216,由原告张积利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