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积利与崔建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利,崔建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74号原告张积利,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徐宝民,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崔建树,男,199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法定代理人吴连燕,女,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积利诉被告崔建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积利撤回起诉。诉讼费216,由原告张积利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