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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磊、朱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磊,朱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朱伟波,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磊与被执行人朱伟波为健康权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5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伟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伟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伟波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朱伟波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朱伟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朱伟波的银行存款、房���、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伟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磊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伟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磊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伟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