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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伟鹏与刁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鹏,刁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538号原告:曹伟鹏,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刁立臣,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曹伟鹏诉被告刁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曹伟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伟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伟鹏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