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伟鹏与刁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鹏,刁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538号原告:曹伟鹏,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刁立臣,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曹伟鹏诉被告刁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曹伟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伟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伟鹏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