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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海峰、闫瑞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海峰,闫瑞君,王建勇,赵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084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宋海峰,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闫瑞君,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建勇,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赵霞,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峰、闫瑞君、王建勇、赵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海峰、闫瑞君、王建勇、赵霞银行存款6566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海峰、闫瑞君、王建勇、赵霞银行存款6566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