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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张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8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