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张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8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