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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穗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2783号原告:广州市穗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旗岭。法定代表人:周燕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乔,该委工作人员。原告广州市穗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履行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乔、陈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穗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律师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告的花都区分局发函,要求其解释并恢复将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旗新村华景花园小区080501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8080242)过户回原告名下,但被告的花都区分局一直没有回复也没有恢复过户。后原告代理律师再次于2015年8月22日致函被告的花都区分局限期于8月31日前回复。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收到至今没有回复,已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告2015年8月25日收到原告申请后,没有做出“恢复将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旗新村华景花园小区080501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8080242)过户回原告名下”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并判令被告必须书面回复于原告。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辩称,被告派出机构花都国规局只收到陈武能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24日邮寄的律师信及附件材料(2015年2月10日的律师信等),该律所并无代理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权限。被告行政职能并不包含对律师信的回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被告无法核实,因此律师信不能视为原告已提出申请。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不符合单方申请的条件,故被告不存在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了原告代理律师陈武能邮寄的律师信及附件材料(2015年2月10日的律师信等),该信注明要求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依照2015年2月10日律师信要求处理并给予回复。其中附件中2015年2月10日律师信注明要求被告将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旗新村华景花园小区080501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恢复到广州市穗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还包括其他属于穗深公司名下的土地或房产被裁定过户给元邦公司的,也应立即恢复到穗深公司名下)。由于被告至今没有对原告上述申请作出处理,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律师信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本院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第十九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现本案原告明确表示陈武能律师代理其向被告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被告收到原告律师信即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处理,故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及其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对原告广州市穗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8月24日的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