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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鹏与XXX、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XXX,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XXX,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于健,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XXX、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0元,余款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