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蒙与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蒙,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1495号原告:郑蒙,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赵锋,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郑蒙诉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蒙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被告赵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赵锋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被告赵锋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被告赵锋未作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借据、借款协议各一份。被告赵锋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被告赵锋向原告郑蒙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0月2日止。被告赵锋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蒙借款3万元。款交本院民四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赵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翁林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