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付军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86号被执行人付军,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付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慈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军应缴纳罚金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2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付军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公安部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付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