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段小文与郝军鹏、鹿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文,郝军鹏,鹿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870号原告:段小文,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军鹏,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鹿勇,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小文与被告郝军鹏、鹿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段小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小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段小文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