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丹丹、陈诺与陈文士、胡正侠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陈诺,陈文士,胡正侠,陈雷,陈影,焦剑,焦雨桐,陈宇,聂啸阳,聂昊哲,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503号原告:李丹丹,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程度,教师。原告:陈诺,女,201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士,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胡正侠,女,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陈雷,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被告:陈影,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市民。被告:焦剑,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事业单位。被告:焦雨桐,女,200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影(系被告焦雨桐之母),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被告:陈宇,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市民。被告:聂啸阳,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大专,市民。被告:聂昊哲,男,200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宇,(系被告聂昊哲之母)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市民。以上九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0031588824。法法定代表人:张银军,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李丹丹、陈诺诉被告陈文士、胡正侠、陈雷、陈影、焦剑、焦雨桐、陈宇、聂啸阳、聂昊哲,第三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丹丹、陈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丹、陈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陈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李丹丹、陈诺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