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自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787号原告: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裕民街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段廷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堂荣,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自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储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2946B。法定代表人:董殿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霞艺汽车配件自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重庆市皇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