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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大庆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术、朱丽、刘渭东、程云才、姜福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术,朱丽,刘渭东,程云才,姜福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250号原告:大庆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滨路257号。法定代表人:栾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丽萍,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大庆市新村东安商场。被告:武术,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采油四厂。被告:朱丽,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师范学院院里。被告:刘渭东,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后龙岗。被告:程云才,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丰泽园。被告:姜福祥,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园。原告大庆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术、被告朱丽、被告刘渭东、被告程云才、被告姜福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丽萍、被告武术、被告朱丽、被告刘渭东、被告程云才、被告姜福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出租经营协议,约定被告代理大庆市让胡路区博奥商业项目(即原博鳌时代购物中心)60%业主将博奥商业项目出租给原告经营,但原告进入博奥商场准备经营时,众多业主不同意原告经营,多次闹事冲击商场,围困原告工作人员,并且商场地上一至二层没有取暖设施,不具备经营条件。现原告无法进入商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协议无法履行,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武术答辩称:我是博奥一楼到四楼的业主代表,在2016年9月12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我方认为业主维权不足以让原告不能经营商场,所以要求原告履行合同。被告姜福祥答辩称:原告说解除协议我方不同意,我们授权业主达到85%已经尽到义务,剩下其他业主是原告负责协调和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取暖设备这一部分,我方不构成违约。被告朱丽、被告刘渭东、被告程云才答辩意见同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2日,五被告代表1002户博奥商场的业主与原告达成协议书,将博奥商业项目出租给原告经营,原告负责该商业项目的招商、调整及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原告依法经营、独立核算,收取物业费、管理费、租金等;出租面积为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共五层,租赁经营管理期限共5年,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2日为免租期,以后每年按比例给被告返还租金。原告进入商场后有部分业主闹事,不允许原告经营。另查明,原告与2016年10月份向被告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于2016年11月28日粘贴解除合同公告。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结果,而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行使自己与他人之间产生、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解除权的行使系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只需要将解除合同的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不是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原告已于2016年10月份、2016年11月2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亦到达对方,故法院已无裁判之必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庆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彬审判员  王广明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函钊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