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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显英与被告王显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英,王显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167号原告:王显英,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贵,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祥,系原告丈夫,一般代理。被告:王显秀,女,汉族,1956年3月23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唯,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喜,系被告儿子,特别授权。原告王显英与被告王显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显英承担。审判员  巫敬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