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卫华、尚文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卫华,尚文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卫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文化,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再审申请人姜卫华因与被申请人尚文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卫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