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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8刑初28号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某,男。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阿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陕F305**重型自卸货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03KM+600M处,与横过道路的杨某某(五周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通过现场勘查、尸检、车检、调查当事人等调查,根据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142号认定,被告人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庭审中,被告人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陕F305**重型自卸货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03KM+600M处,与横过道路的杨某某(五周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尸检、车检、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根据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14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6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屈某某的身份信息。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系镇巴县杨家河镇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03KM+600M处。4、证人杨某、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屈某某在镇巴县杨家河街上路段将杨某某撞死的事实及经过。5、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7、车辆技术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屈某某驾驶的陕F305**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制动、灯光及信号装置均符合规定,该车右前与可塑性物品(人体)碰撞,一轴右前轮胎对人体碾压。8、调解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40600元,被害人杨某某的监护人杨某甲、王某对被告人屈某某表示谅解。9、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屈某某案发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10、被告人屈某某供述,证实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晓慧代理审判员  杨芳娟人民陪审员  张友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