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某1、叶某2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某1,叶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叶某1,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2,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二审上诉人叶某1与二审被上诉人叶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浙台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