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邓瑞祥、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祥,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邓瑞祥,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路西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根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75682.68元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欢龙审判员 邓烂文审判员 全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惊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