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赵福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赵福印,张强,张行,刘文福,杨金龙,张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赵福印,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2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张行,男,1986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刘文福,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杨金龙,男,198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张子玉,男,196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福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