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丽华、赵世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丽华,赵世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48号申请人:杨丽华,女,194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赵世明,男,193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杨丽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世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申请人杨丽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丽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