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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丽华、赵世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丽华,赵世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48号申请人:杨丽华,女,194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赵世明,男,193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杨丽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世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申请人杨丽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丽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