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新德诉晏小茹、杨永全明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德,晏小茹,杨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60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德,男。被执行人:晏小茹,女。被执行人:杨永全,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晏小茹、杨永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晏小茹向申请执行人王新德支付借款本金44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30元,负担受理费3964元、执行费650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457394元。但被执行人晏小茹、杨永全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晏小茹、杨永全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将以上执行查证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60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