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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曲常周、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常周,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曲常周,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矫戈庄村南昌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宝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常周与被执行人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379元,被执行人履行6379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子【2015】第301号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鼎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