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继山与刘英、张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山,刘英,张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616号原告:韩继山,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磁县,系韩继山儿子。被告:刘英,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张文广,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磁县。原告韩继山与被告刘英、张文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韩继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刘英、张文广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诉讼费由刘英、张文广承担。事实与理由:刘英与张文广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1日刘英向韩继山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到2015年7月11日还清借款,刘英向韩继山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韩继山叁拾万元整,借款人刘英,2015年4月11日。”借款到期后,韩继山多次催要,刘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刘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见2016冀04**刑初184号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继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子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