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沈建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建红,女,1976年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5月6日刑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沈建红在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86号2-1室正在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和称重,上述毒品疑似物分别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6.13克)和毒品海洛因(重9.6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建红具有自愿认罪、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建红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十二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沈建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建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建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