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73号。法定代表人:苏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远宏,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三工河谷西台子境内1-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于4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远宏、上诉人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建生审 判 员 赵明捷代理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