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明鑫、夏月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明鑫,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干,住所地英山县。被执行人:明鑫,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夏月,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明鑫、夏月行政征收一案中,明鑫、夏月已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行审18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