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汉根、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根,李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汉根,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李永昌,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陈汉根与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汉根以与被执行人李永昌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宋燕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孔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