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绵竹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与绵竹市什地镇林海源农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绵竹市什地镇林海源农家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20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155、157号。法定代表人:钟嫒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绵竹市什地镇林海源农家乐,住所地绵竹市富新镇五福收费站侧。经营者:叶银光,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瑞祥路***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06221965********。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068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竹市什地镇林海源农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绵竹市什地镇林海源农家乐经营者叶银光已因病死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