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军王、卢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王,卢朝晖,卢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983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卢朝晖,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红莲,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军王与被告卢朝晖、卢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军王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卢朝晖、卢红莲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就本案有关执行事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周军王同意被执行人卢朝晖、卢红莲于2017年3月30日开始分17个月归还(3月30日的壹万元已履行),每个月的月底前归还1万元,共计归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2100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3月19日止,共计171000元),如卢朝晖、卢红莲按约定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军王自愿免除2017年3月19日以后所产生的全部利息。若被执行人如期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恢复全案的执行。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周军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983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