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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盛淑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淑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淑芳,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丹,茌平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负责人:任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博,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淑芳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淑芳以“自行解决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问题”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盛淑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淑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盛淑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