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48张德勇与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勇,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崔佩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韵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季雪松,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勇、原审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民初第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上诉人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建华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媛媛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