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建超、姚东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超,姚东旭,陈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超,女,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定兴县。被执行人:姚东旭,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陈霄,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超与被执行人姚东旭、陈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维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