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邹德军、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军,王鹏,于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号申请执行人:邹德军,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于晓蕾,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德军与被执行人王鹏、于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