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向光、李沂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向光,李沂霖,廖祥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叶向光,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李沂霖,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廖祥栩,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叶向光与李沂霖、廖祥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沂霖、廖祥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向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桂1322执16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欠借款2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廖祥栩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沂霖、廖祥栩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状况,均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沂霖、廖祥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向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沂霖、廖祥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向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322民初第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