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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霍邱县贵志学校清算重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贵志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破申1号申请人:霍邱县贵志学校法定代表人:王贵志,校长。2017年4月13日,霍邱县贵志学校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请求暂停办学并清算重组。本院查明:霍邱县贵志学校是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申请人霍邱县贵志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法人,不是适格的破产申请人,其申请破产、暂停办学并清算重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贵志学校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寿红审判员  潘治海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