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良华、胡兆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华,胡兆法,陈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程良华。被执行人:胡兆法。被执行人:陈齐军。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恢279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