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巧珍与姚志良、沈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巧珍,姚志良,沈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179号原告:沈巧珍,女,汉族,1953年7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姚志良,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沈惠琴,女,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沈巧珍诉被告姚志良、沈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沈巧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巧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沈巧珍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