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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巧珍与姚志良、沈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巧珍,姚志良,沈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179号原告:沈巧珍,女,汉族,1953年7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姚志良,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沈惠琴,女,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沈巧珍诉被告姚志良、沈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沈巧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巧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沈巧珍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