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任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17号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职员。被告:任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