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兰宾、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兰宾,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兰宾,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1幢13层21301号。法定代表人马宇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408室。法定代表人王天朋,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兰宾、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刘兰宾、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名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诉请的是返还保证金,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西安市灞桥区或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创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时,以该公司与被告刘兰宾(挂靠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安装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并交纳了合同履行保证金为由,提出起诉。因此,本案基础合同性质为建设施工合同,本案纠纷应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经查,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为被告之一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西安市××区“翰丽国际”楼盘建设项目,位于西安市××区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案由及管辖权,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