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长海与刘伟、付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长海,付爱静,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长海,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鑫淼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树,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爱静,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金烨家园*号楼*单元***室。一审被告:刘伟,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再审申请人于长海因与被申请人付爱静以及一审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1民终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长海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审就已经存在的刘伟及申请人的证言就轻易否定了历时两年多的两次判决。首先,刘伟与付爱静原系夫妻关系,刘伟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及付爱静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刘伟负债累累并面临着刑事处罚,不排除为逃避债务与付爱静离婚的可能。付爱静没有直接经济来源及固定收入,名下却有两处房产,存在疑问。同时,刘伟也没有证实举债是为了倒贷,是否偿还了贷款以及向谁偿还了贷款。刘伟对自己所称借款是为了个人倒贷没有证据证实。申请人几次庭审中都明确阐明,刘伟向其借款时说是为了偿还银行贷款及购买宾馆,而且经证人证实出具借条时付爱静在场,而二审判决只认定了申请人其中一份证言,断章取义。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付爱静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伟向于长海借款75万元的事实发生在刘伟与付爱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公安机关对刘伟作的讯问笔录、对于长海作的询问笔录及于长海在一审庭审中对借款经过的陈述,能够认定于长海知道刘伟向其借款是为了“倒贷”,而非用于刘伟与付爱静的夫妻共同生活。于长海亦未举示该笔借款用于刘伟与付爱静共同生活的证据。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为刘伟的个人债务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长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宏宇审 判 员 宋 春审 判 员 王晓芳法官助理 鲍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