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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桂香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桂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48号罪犯袁桂香,女,1961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鲤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桂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53191.95元,赔偿给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5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桂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袁桂香在之前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赃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袁桂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桂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袁桂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桂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