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雎家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睢家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14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4761U。负责人:杜江,支行行长。被告:睢家丽,女,199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睢家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睢家丽负担。审判员 郭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