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邹伟良与龚益洪、王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伟良,龚益洪,王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827号原告:邹伟良,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龚益洪,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王新珍(系被告龚益洪之妻),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邹伟良与被告龚益洪、王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拒绝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伟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子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