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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瑞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10刑初4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萍,女,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治安拘留五日。2016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瑞萍犯盗窃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瑞萍与在“陌陌”上认识的网友李某某见面,并在本市晋源区××酒店内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瑞萍趁李某某熟睡之机,盗窃李某某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360元),机械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466元)。2016年12月29日机械手表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另查明,被告人王瑞萍亲属王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某6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侦破报告、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和组织关系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收条及谅解书;证人王某2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王瑞萍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瑞萍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王瑞萍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婧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人民陪审员 伍 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