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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昊、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昊,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昊,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刘昊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已冻结林芳银行存款9129.6元,未发现林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昊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昊的债权为178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