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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执字第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燕英、陈德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英,陈德文,范小容,莆田市荔城区品津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莆执字第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燕英,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志伟、黄宗镇,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陈德文,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范小容,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品津大酒店,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投资人陈德文。申请执行人潘燕英与被执行人陈德文、范小容、莆田市荔城区品津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4)莆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2月1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59号、第59-1号、59-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德文、范小容、莆田市荔城区品津大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2015)莆执字第59号限制高消费令。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59执行裁定,继续查封一、被执行人陈德文、范小容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区××东××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zh040671、zh040672、zh040670、zh040673]的房地产;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德文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区××筱××兄弟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80325];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德文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区××南门××平宁路埕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73526]。鉴于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现均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参与分配函,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执行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剑星执行员  陈金聪执行员  翁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