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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闵年福诉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年福,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71号原告:闵年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系该公司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年福诉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闵年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闵年福负担。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