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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抗、罗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抗,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抗,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生,住安源区。被执行人罗超,男,汉族,1991年8月22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超在银行的存款25275元。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